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7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4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4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│96年4月25日 │9,450元 │NL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張樹森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