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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4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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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483號   聲請人 丙 ○   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48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│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│96年4月12日 │14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詹碧蓮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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