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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4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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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48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票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│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│96年4月13日 │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鑑中心基金會 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劉維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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