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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秩字第2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蔡承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6日所為之裁定,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移送機關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除社會秩序維 護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2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移送機關誤載為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,當屬顯然錯誤,揆諸前引說明,本院自 得以裁定更正之,爰更正如前揭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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