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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秩字第2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郭蘭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2月14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507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蘭馨非供自用,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。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日本-中華臺北,民國112 年12月10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34排12號、第34排13號)門票 貳張均沒入。 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2年12月10日19時0分許。 ㈡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與光復南路口。 ㈢行為:被移送人非供自用,以每張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之價 格,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日本-中華臺北,112 年12月10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34排12號、第34排13號)門 票2張,並該將2張門票以4,000元價格轉售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㈡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得門票2張。 ㈢警方蒐證照片、被移送人之手機畫面截圖。 三、按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。經查:被移送人於警詢時,即坦承有於上開時、 地轉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日本-中華臺北,112 年12月10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34排12號、第34排13號) 門票2張價格4,000元等情,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,購買 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,洵堪認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之 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,以及本件被移送人經警值勤查覺,終 未能獲利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。 四、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日本-中華臺北,112 年12月10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34排12號、第34排13號) 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為本件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,爰併予宣告沒入。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4條第2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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