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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秩字第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熊師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2月27日(並於同月28日發文)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33 3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熊師瑋非供自用,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,處罰鍰新臺幣陸佰 元。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中華臺北-日本,民國112 年12月8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21排22號、票號為00000000000 00及第21排23號、票號為0000000000000)門票貳張均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2年12月7日。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。 ㈢行為: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之價格 ,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中華臺北-日本,112年 12月8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21排22號、票號為00000000000 00及第21排23號、票號為0000000000000)門票2張,並將該2 張門票以2,600元價格轉售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㈡被移送人之手機畫面截圖。  ㈢扣得之前揭門票2張、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押物品目錄 表。 三、按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。經查: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開時、地轉 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(中華臺北-日本,112年12 月8日,時間18:30,座位第21排22號、票號為00000000000 00及第21排23號、票號為0000000000000)門票2張、價格2, 600元,且其自始即想多賺一點零用錢,才會搶票及刊文, 乃因前對法律規定認知不足,始會如此為之等情,足認被移 送人有非供自用,購買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,洵堪認 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輕微、其態度及年齡智識等 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。 四、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前揭門票2張為被移送 人所有,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爰併予 宣告沒入。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4條第2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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