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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秩字第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黃偉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962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偉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參日。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112年12月8日晚上9時34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與忠孝西路口。 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(二)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照片。 (三)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。 三、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,爰併予宣告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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