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秩字第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聶秀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027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聶秀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壹日。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1月15日9時00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一帶(雙園國中旁人行道)。 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、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 元以下罰鍰: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。…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核被移送 人前揭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。爰 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、品行、智識程度、年齡、所生之危害 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6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