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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秩字第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王柏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月29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028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甲○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,尚未達 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甲○○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2年12月5日21時5分許。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。 ㈢行為:員警於上開時、地使用公務電腦執行公務時,遭人散 播猥褻影片,經查該猥褻影片為被移送人所上傳,以顯然不 當之言詞相加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。 ㈡被害員警於警詢之陳述。 ㈢員警使用公務電腦執行公務之電腦畫面及被移送人上傳猥褻 影片之截取畫面。 三、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,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其 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,以維護公務運作之 順利進行,若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 詞或行動相加,即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,妨害國家法益。 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 定,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、上開非 行所生之危害等情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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