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秩字第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李進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月31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3300116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進軒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,處罰鍰新臺幣壹萬陸仟元。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鎮暴槍壹把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22時17分,在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,外出用餐,攜帶持有類似真 槍之鎮暴槍1把,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 5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等語。 貳、裁罰部分: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113年1月8日22時17分。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。 ㈢行為: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,而有危害    安全之虞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經警當場查獲。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㈢警員職務報告1紙。  ㈣報案紀錄單3紙。  ㈤蒐證照片3紙。 ㈥扣案之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。 三、按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前揭時 、地,無正當理由持有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,為被移送人 於警詢時所自承,並有扣案之鎮暴槍1把在卷可佐,足認被 移送人確有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之事實,應堪認定。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、品行 、智識程度、年齡、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四、扣案之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係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,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,併予宣告沒入。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