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1/04

公共危險

TPEM 90年度北交簡字第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九十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三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 四九號)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緩刑貳年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,事後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,被害人亦表示不願追究之意,本院認被告經此刑罰之宣告,當知所警 惕,應無再犯之虞,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併宣告緩刑二年,以啟自 新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,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四、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 ○路○段一二六巷一號)提起上訴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一  月    四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鄭麗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一  月    四  日 書記官 林曹秀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: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