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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6

(無案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02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О二九號   移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六日北市警萬分刑 字第九0六三四一0四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  主  文 甲○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壹日。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、和平西路口。 (三)行為:意圖賣淫而拉客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雖於警訊時否認,嗣已於審理時自白。 (二)關係人陳宴承之證述。 (三)經警查獲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玉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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