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1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03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- 移送機關被移送人甲○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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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О三七號
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被移送人 甲○○○
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北市警萬分
刑字第九O六三四六五五OO號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︰
主 文
甲○○○在公共場所,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壹日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︰
㈠時間︰九十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許。
㈡地點︰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、桂林路口。
㈢行為︰被移送人在右開公共場所,意圖賣淫而拉客,為警當場查獲。
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︰
㈠被移送人之自白。
㈡證人林仁智警訊時之證詞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陳盈如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
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