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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6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0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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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О五一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O六三五七二二OO號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壹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時三十五分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街三O六號前。 (四)行為:意圖賣淫而拉客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(二)證人曾竣平之證述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二十六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六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九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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