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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2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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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一九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北市警中分三秩字第九0六0 六三五七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,處新台幣伍仟元之罰鍰。 玩具槍乙枝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甲○○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四十一號中庭前。 (三)行為: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之玩具槍長槍乙支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(二)經警察當場查獲。 (三)玩具槍照片乙張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三條第八款、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二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五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牛慶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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