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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1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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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二О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二日北市警中分三 秩字第九0六0六六八六00號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,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⑴時間:九十年二月一日十七時三十分許。  ⑵地點:台北市○○○路、錦州街口。  ⑶行為:被移送人在右開時、地,冒用張萬裕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( 證號一三四一九七),駕駛車牌號碼B七─五八九號營業小客車營業, 為警當場查獲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 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 ㈡經警察當場查獲。 ㈢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二  月   二十一  日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 忠 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(臺北市 ○○○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二  月   二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 永 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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