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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2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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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八十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二六號  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被移送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○六○六六○○○○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叁日。 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壹支均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事實: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。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路二七七巷四十四弄四號前。 ㈢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理由: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㈡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壹支扣案可稽。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。 三、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壹支屬被移送人所有,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,依法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 世 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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