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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6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1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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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八三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九O六O七 四八六OO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,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,而不即時報警,處罰鍰新 臺幣伍仟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下午一時十分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六十三號二樓 (四)行為:於上開時地縱容少年章靜純逗留在擔任負責人之「三輪車餐廳廣場」而     不即時報警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(二)經警察局當場查獲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六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七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牛慶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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