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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05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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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九二號  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  被移送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北市警中分 三致字第九○六○五一○七○○號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,處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㈠時間: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。 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○路、錦州街口。  ㈢行為:被移送人在右開時、地,冒用陳清溪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(證 號:一四五六三一號),駕駛牌照號碼B九─四一九號營業小客車,為警當場查 獲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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㈡經警察當場查獲。 ㈢臺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彩色影本一件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 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(臺北市 ○○○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 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 世 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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