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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4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0年度北秩字第9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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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九六六號  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  被移送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九日北市警中正二 分刑字第九Z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藉端滋擾住戶,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 ㈠時間: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八日止。   ㈡地點:台北市中正區○○○街九巷十二號三樓等地。   ㈢行為:於前揭時間,因其與王威淵、林佑怡間感情問題,遂每日以其兄長余佳 興所申請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,連續撥號至林佑怡之好 友江芳育所有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,於接通後隨即掛斷, 反覆數十通,藉此滋擾江芳育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 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 ㈡證人江芳育於警訊時之證詞。 ㈢被移送人所書致江芳育之道歉書函。 ㈣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明細清單十九紙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八條第二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四 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(臺北市 ○○○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)提起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七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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