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6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1年度北秩字第100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- 移送機關被移送人甲○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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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一ОО五號
移 送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被 移 送 人 甲○○○
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警
萬分刑字第九一六四○六二○○○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貳日。
事實及證據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(一)時間: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。
(二)地點:臺北市萬華區○○○路○段八十九巷口。
(三)行為:意圖賣淫而拉客。
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
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
(二)證人張永源之證述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孫曉青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
書記官 殷振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