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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6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1年度北秩字第10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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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一ОО七號   移 送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  被 移 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警 中分三秩字第○九一六五○五六七○○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意圖得利與人姦,處拘留壹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零時許。 (二)地點:在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晶華酒店○九○六號房內。 (三)行為:於右揭時、地,以新台幣二千餘元之代價,意圖得利與人姦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(二)證人王富義之證述。 (三)取締警員出具之報告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六 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 告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六   日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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