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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8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1年度北秩字第9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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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九四О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一六三七九六九○○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叁日。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下午十時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與和平西路口。 (三)行為:意圖賣淫而拉客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(二)關係人賴明仔之證述。 三、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本庭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 年度北秩字第六九八號裁處拘留貳日確定,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在案, 茲於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同法之行為,爰依法加重處罰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二十六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八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八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穎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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