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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1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1年度北秩字第9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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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九四七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九一六三八三二九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貳日。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萬華區○○○路八十九巷口。 (三)行為:意圖賣淫而拉客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單。 (二)嫖客施維源之證述。 (三)於上開時地在台北市○○○路八十九巷口意圖賣淫當街叫拉客時為警查獲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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