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3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1年度北秩字第9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九六О號  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 被 移送 人 甲○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北市警萬 分刑字第九一六三八七四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甲○○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,處拘留壹日。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晚上九時許。 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二七八巷口。 (三)行為:被移送人在右開公共場所,意圖賣淫而拉客。 二、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單。 (二)證人人楊明浩於警訊時之證詞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三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雷淑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 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三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