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0

過失傷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三О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被告因中華國九十一年度店交簡字第二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,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四十八萬六千九百元,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然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 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十  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雲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黃 桂 興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匡  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一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一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 新 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