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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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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林亞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,其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「附表」,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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