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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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
被 告 林亞萍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
所為之判決,其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「附表」,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