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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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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北簡字第35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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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5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王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17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「王強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王强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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