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馬冿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楊芳苓間請求修復漏水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 萬4,0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;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36萬0,4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元,合計共8,280元( 計算式:2,325元+5,955元=8,280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