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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浦洲 常月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陶鎔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,03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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