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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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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青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欣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349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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