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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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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4號 原 告 陳林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 陳思宏律師 被 告 林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翰 高傳盛律師 複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吳仁德 陳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9日上午10時0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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