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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凱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玉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263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305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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