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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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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6號 原 告 陳文信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而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本 件開庭通知雖經向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記載之地址送達而寄存 送達於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,惟經本院電詢該警察機 關表示原告並未前往領取寄存文書,致本件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原告,尚有疑義。而原告於民國113 年2月6日始具狀聲請再開辯論,並主張前開陳報之通知文件 地址有誤,而將送達處所變更為其戶籍地等情,有聲請狀及 陳報變更送達處所狀在卷可佐,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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