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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TPEV 112年度北原小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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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原小字第39號 原 告 劉○華 法定代理人 戴錦慧 被 告 楊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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