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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24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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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74號 原 告 陳宜欣 陳又寧 王玫菁 被 告 陳金城 陳林貴美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廷 訴訟代理人 郭宜甄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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