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35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北小字第3591號 上 訴 人 吳昆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祐旭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1萬9795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;反訴上訴利益金額8萬654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000元(計算式:15 00元+1500元=3000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 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