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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47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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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67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逸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被繼承人鄭逸文之除戶戶籍 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內容 勿省略)、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文件,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 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對被告鄭逸文(身分證 字號:Z000000000)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惟查,被告鄭逸文 已於112年8月10日死亡,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 因被告鄭逸文已於原告起訴後死亡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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