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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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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 原 告 陳建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家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廖家逸之最新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 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雖以「廖家逸」為被告,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 料(如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)及戶籍謄本等足以具體特 定當事人之事項。又本院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車牌號碼 000-0000號車輛之車主並非本件被告廖家逸,是本院仍難以 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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