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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押租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月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銘間返還押租金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2萬3000元部分提起上訴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萬3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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