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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TPEV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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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5號 原 告 黃寬銘 被 告 王品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 626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2年度審附民 字第1929號)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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