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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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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EV 112年度北小字第49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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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95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李建生(即李南生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南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 壹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南生遺產 範圍內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: 項    目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 合    計    1,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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