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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50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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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34號 原 告 熊士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○○之年籍、國民身 份證字號、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所,及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 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 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雖以「甲○○」為 被告,惟未提出年籍、國民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,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如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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