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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電信費欠款

TPEV 112年度北小字第50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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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09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被 告 繆慧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 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計  算  書 項    目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 合    計   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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