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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51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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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昆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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