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 上 訴 人 即 抗告人 林純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德社區管委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1萬2776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 6日處罰鍰5萬元部分具狀應廢棄,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 ,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2500元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及抗告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