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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TPEV 112年度北小字第5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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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08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薛忠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,120元,及其中新臺幣47,250元自民國 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57,1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: 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 合    計      1,000元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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