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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借款

TPEV 112年度北小字第52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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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王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    計  算  書 項    目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 合    計    1,000元 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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