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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款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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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李天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林沂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 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 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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