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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致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家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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